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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株洲市职业教育劳动模范和高技术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劳动模范和高技术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旨在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高技术技能人才在带徒传艺、技术攻关、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职业院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促进校企密切合作、产教深度融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师工作室”,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考核认可,企业或商会、行业协会的劳动模范、高技术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设立的工作室。
第三条 大师工作室在劳动模范或高技术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和设立大师工作室的院校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授牌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室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工作室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
1.传承工匠精神。面向职业院校师生弘扬大国工匠精神,将劳模和大师敬业爱岗的职业道德、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传承给学校师生,推动学校培养更多更精更优的技术技能骨干。
2.传授职业技能。以劳模或技能大师为项目(工种)带头人,面向职业院校师生传绝技、带高徒,协助学校组织技能竞赛,参与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技能培训。
3.参与教学改革。发挥工作室技能人才团队优势,参与所在学校的教学教研改革,推动学校专业发展、课程优化、实习实训,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4.搭建合作平台。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技术交流、学术研讨和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平台,在职业院校营造学技术、比技能、崇尚技能的氛围。
第三章 工作室设立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工作室的职业院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校企合作,高度重视劳模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2.学校建立了工作室活动制度,工作室团队的年龄、工种、技能等结构配备合理。
3.学校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并安排一名助理协助工作。
第六条 开设工作室的劳动模范和高技术技能大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以下条件任何一项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称号,或者具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市劳模,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2.对所从事的工种(专业)领域具有较为精湛的技艺水平,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有较高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3.在历史经典传统技艺技能传承方面,积极挖掘传统工艺,大力进行技艺传承、宣传等,或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实效。
第七条 大师所在企业或商会、行业协会能够为大师参与工作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能够将大师工作室工作列入大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章 工作室申请认定程序
第八条 大师工作室由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及大师本人协商后,由学校提出设立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大师工作室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室所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设立工作室专业(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以及大师简介、业绩和工作室设施设备、办公场地,工作室工作制度和工作目标等内容。
2.大师个人身份证、职业资格或职称证书,以及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章 工作室的命名与授牌
第十条 大师工作室可以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大师工作室”或“姓名+大师工作室”。
第十一条 大师工作室由市职业教育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报政府相关部门授牌。其中,由高技术技能人才所设立的工作室,由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授牌;由劳动模范设立的工作室,由市总工会和市教育局授牌。
第六章 工作室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为三年。全市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 市职教园管理办公室和市职业教育协会接受市直授牌部门的委托,负责大师工作室的年度考核、奖励和期满评估工作。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大师工作室管理周期期满前三个月内,由市职教园管理办公室和市职业教育协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大师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考评合格者,继续认可大师工作室称号;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大师工作室称号。
第十五条 大师工作室应按照学校专业的需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职责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如实反映开展各项活动所取得的业绩情况,建立各种影像、电子和纸质资料等档案,以备考核评估查阅。每年的第一季度,大师工作室向派出单位和市职业教育协会上报上年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后,由所在院校安排适当启动资金,并在管理周期内,安排适当年度工作经费,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相关授牌部门安排适当工作经费,支持工作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优良”及以上的大师工作室,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市直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大师工作室的创新与科研项目给予经费扶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大师工作室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职业教育“大师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2
株洲市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名师工作室”旨在充分发挥科研教学人才在传授知识、科技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校企密切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发展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师工作室,是经政府相关部门和职业教育协会考核认可,由职业院校相关教授、专家在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工作室。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由教授、专家所在学校和设立工作室的企业或商会、行业协会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市直授牌部门的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工作室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
1.传递科学精神。向行业企业员工传递与专业相关的科学理论知识、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等。
2.传授专业知识。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及职业院校师生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培训活动,参与相关工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技术技能竞赛等有关活动;参与行业企业开展的与专业相关的工种的评判工作,参与国家和国际本工种及相关工种技能竞赛,参与本工种及相关工种;定向培养高技能人才。
3.参与企业创新。参与行业企业相关工种技能技术创新,攻克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4.搭建合作平台。为校企合作、技术交流、成果展示、学术活动提供平台,在行业企业营造学知识、比技能、崇尚科学的氛围。
第三章 工作室设立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名师工作室的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支持名师工作室的建设。
2.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能够为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适当经费,并安排一名助理协助工作。
第六条 开设名师工作室的学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
3.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为高超的技能水平,得到职业院校同行和行业企业同行的认可,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4.对与专业对口(对应)的行业企业的管理、生产、服务流程较为熟悉。
第七条 名师所在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深化产教融合的意义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积极支持名师工作室建设工作。
2.学校在经费、制度、人事安排等方面为名师工作室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3.将名师工作室列入名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章 工作室申请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名师工作室由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与相关职业院校、教师(专家)本人协商后由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提出设立申请。
第九条 申请名师工作室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工作室所依托职业院校情况、申报工作室专业、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名师简介、业绩、工作室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
2.名师个人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章 工作室的命名与授牌
第十条 名师工作室可以名师个人命名,名称为“姓名+专业+工作室”;也可以学校命名,作为学校多位名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学校+专业+工作室”。
第十一条 名师工作室由市职教协会组织专家评估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后授牌。其中,在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名师工作室由市教育局、经信委联合授牌;在商会设立的名师工作室由市教育局、工商联联合授牌。
第六章 工作室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名师工作室管理周期为三年。全市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名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 市职教园管理办公室和市职业教育协会接受市直授牌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名师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奖励和期满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管理周期期满前三个月内,由市职教园管理办公室和市职业教育协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名师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考评合格者,继续认可名师工作室称号;考评不合格者,撤销名师工作室称号。
第十五条 名师工作室应按照行业(企业)的需要,根据确定的带徒目标、技术攻关项目等工作职责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如实反映开展各项活动、取得的业绩情况,建立各种影像资料等档案,以备现场考核评估查阅。每年第一季度,名师工作室向派出单位和市职业教育协会上报上年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
第七章 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名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后,由派出院校安排适当启动资金,并在管理周期内,安排适当年度工作经费,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相关授牌部门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工作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优良”及以上的名师工作室,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市直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名师工作室的创新和科研项目给予经费扶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名师工作室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株洲市职业教育“大师工作室”和“名师工作室”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